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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法律法规知识

发布时间:2017/11/8 9:12:59 作者:张慧玉 浏览量:934次

语言文法律法规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于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2.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起每年9月份第三周为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

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4.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指的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5.机关公文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6.《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7.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8.当前国家推广普通话的方针是:“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

9.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要以学校为基础,以党政机关为龙头,以新闻媒体为榜样,以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

10.普通话的具体含义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

11.通过推广普通话,要逐步使普通话成为哪四种用语:校园用语、公务用语、宣传用语、社会服务用语。

12.推广普通话是促使公民普遍具备普通话应用能力,在正式场合和公共交际场合说普通话。

13.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使用方言:(1)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2)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3)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4)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14.规范汉字是指现在通行的规范汉字。即经过整理简化并由国家以字表形式正式公布的正体字、简化字和未经整理简化的传承字。具体标准可参照国家公布的《简化字总表》《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新旧字形对照表》《部分计量单位名称统一用字表》。

15.不规范汉字指的是:(1)已简化的繁体字。(2)已淘汰的异体字。(3)已淘汰的旧字形。(4)已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5)错别字。

16.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

17.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18.普通话水平的等级分为三级六等,分别为:一级甲等、一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三级甲等、三级乙等。

19.广东省对公务员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要求:196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要求达到三级乙等及以上;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要求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

20.广东省对教师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要求是: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要求达到三甲及以上;197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语文教师要求达到二乙及以上;语音教师要求达到二甲及以上。

21.广东省对播音员、主持人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要求是:省级和广州、深圳电台电视台要求达到一甲;地级市电台电视台要求达到一乙及以上;县级要求达到二甲及以上。

22.广东省对特定岗位人员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要求是:要求达到二甲及以上。

23.广东省对服务行业员工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要求是:要求达到三甲及以上。

24. 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了《汉语拼音方案》,并批准公布推行。

25.《汉语拼音方案》是拼写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的国际标准。

26.《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

27.《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28.《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的,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29.《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广告中如需使用汉语拼音时,应当正确、规范,并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

30.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情形是:(1)文物古迹;(2)姓氏中的异体字;(3)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4)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5)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6)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31.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32.《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3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34.《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要求:向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及海外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可以用简化字的一律用简化字,如需发行繁体字版本的,须报新闻出版署批准。

35.《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汉语言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36.《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37.《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除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外,不得使用繁体字。

38.《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需要使用外国语言为播音用语的,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39.《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40.《汉语拼音方案》包括字母表、声母表、韵母表、声调符号四个部分,字母表规定了字母的形体、名称及排列顺序,共有26个字母,其中25个字母拼写普通话语音里所有的音节。声母表和韵母表是根据普通话语音结构特点规定的,25个字母配合成21个声母和39个韵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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